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会法》第十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可单独建立基础工会委员会,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中华人民国工会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一人,诸城基层工会工作。”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七条第一款:“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建立基础工会组织必须达到“七有七同步”的要求。即七有:有牌子;有印章;有场所;有经费;会员有登记;有班子和专门工作人员;有制度和档案。七同步:在建立工会的同时,同步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计提、上解、管理、使用等财务制度。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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