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具备宅申请条件的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审核,由县级人民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面积可低于前款限额。 农村宅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进行处置。所以宅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收回其宅使用权另行安排。 宅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宅使用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马谡街亭败给谁是加强农村宅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耕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其宅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农村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的本农民集体、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的,可按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人为本农民集体原住宅的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取得的宅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的,可依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人为非本农民集体”;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经乡(镇)人民审核,报县级人民审定,属于使用的,确定宅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的;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严格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和农民住宅。 冬至俗称冬节、常至节等,属于中国二十四节气,兼具自然和人文两大内涵,因此冬至要吃饺子也属于独特的节令食文化。 在冬至这个时期吃饺子是盼团圆的意思,取平安团圆之意,也含有希望早日归来之意。并且民间也有好吃不过饺子的传闻,不仅如此,饺子馅料丰富,是冬至的最佳选择。 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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