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5日联合印发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为确保《》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会计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务院于2015年12月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细化会计准则,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的要求。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6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由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此项工作。制定《》,是财政会计工作贯彻落实中央、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具体体现。 知识产权是创造者对其智力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相对于有形资产和其他一般无形资产而言,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区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而且其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加强,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创造中重要性的凸显,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要求的提升,客观要求通过制定《》,规范和细化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 痦子的位置与命运图 我国现行关于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够完善,且仅适用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研判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需要。 自《意见》发布以来,为贯彻落实该文件有关细化会计准则的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赴天津和江苏等地进行了调研,并联合实务界、理论界共同对知识产权会计与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基于研究报告,我们认为在现行会计准则下,财务报告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价值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在明确知识产权定义的基础上,对那些未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确认,但又影响企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自愿进行披露;对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知识产权,完善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 基于前期调研结果和研究报告,根据《通知》有关要求,我们于2018年初分析研究了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10家上市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披露实务,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结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和企业披露实务,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2018年7月4日印发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印发后,截至9月18日,共收到反馈意见37份。总体来看,大多数反馈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较全面地规范了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反馈意见也提出了一些高质量的修改意见,我们均尽量予以吸收,最终形成本《》。 第二部分为披露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披露现状和《意见》的有关要求,对适用范围内知识产权了五项强制披露要求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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