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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持“证”上岗 不得发布虚假房源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7-12 0:53:41 人气: 标签:房地产中介相关法律

  新建商品房销售需明码标价,预售资金管理纳入交易监管平台,房产中介也将持“证”上岗,新楼盘不得搞“内部认筹”……珠海房地产市场将迎来严格监管。近日,珠海市人民印发《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新房买卖、中介等均作出明确。

  此外,还确立新建立的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将作为珠海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

  房产中介素质参差不齐,虚假房源泛滥,一直是购房者的“痛点”所在,这也导致了房产中介纠纷层出不穷。

  管理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办理网上用户开通及认证手续。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颁发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基本信息库,规范信息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均应按在交易监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存量房房源备案、房源核验及网上签约等房地产经纪服务。

  对于虚假房源问题,管理办法也表示,主管部门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积极推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应当与房源核验编号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业务前,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房屋交易相关情况和本市房地产政策相关,不得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服务。

  对于业主资料经常遭到泄露的问题,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从事违法行为。

  目前,珠海已经实行新楼盘价格备案并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再度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在交易场所做好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工作,同时在交易监管平台公示。

  不过更为严格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通过交易监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可预售商品房房源、预售时间、预售地点及预售价格,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于发生之日或次日在交易监管平台及时更新备案购房人、成交价格及已交款情况等信息。

  资金方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建立与主管部门现有端口相匹配的数据传输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在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对相应的收款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传至主管部门。

  对于涉及到退房的,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的,需退回已交存至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退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退款申请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通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退回该部分房款。

  管理办法,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要求,建立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监管平台),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使用交易监管平台,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南都记者获悉,这一平台将对购房者起到很大的参考作用。首先,凡是珠海市内已经取得不动产权权属证书的存量房交易,买卖双方将可通过交易监管平台进源核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此举将杜绝一些“黑中介”利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吃差价”的问题。

  对于违反政策的开发商和中介如何处理?珠海将建立网络监管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完善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是约谈行为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二是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三是依法查处或者移送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其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采取相应处罚措施。采写:南都记者朱鹏景小村庄的风流韵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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