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财会函〔2016〕2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委、财政部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2〕245号)有关,为确保我省组织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经省同意,现就重新核定我省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复函如下: (一)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试科目2科,考务费每人每科6元(上缴财政部)。 (二)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试科目3科,考务费每人每科6元(上缴财政部)。 (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试科目1科,考务费每人每科15元(上缴财政部)。 三、考务费按照国家发展委、财政部的收费标准执行。在有效期限内,国家相关部门若调整考务费收费标准,你厅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物价局。收费单位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复函自2016年7月10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你厅应按有关报批。《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3〕2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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