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近日,招远市发布对原华夏人寿烟台公司业务员姜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的一审刑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在担任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业务员期间,于2015年初私自刻制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后使用该伪造的印章以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多份,通过该保险合作协议收取他人交付的保费资金数十万元投保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盛世医疗团体保险。在案发前后被告人姜某某均按照保险合作协议约定归还了已经到期的保险合作协议约定的本金和利息。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招远市投案。 招远市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有关,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成纹身的忌讳和讲究立。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相关,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来源和讯股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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