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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8-18 18:38:19 人气: 标签: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担保管理,现对《关于印发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担保管理,规范企业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的指导意见》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出资企业为被担保人提供(含一般和连带责任)、抵押、质押(含动产质押和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出资企业按照约定或法律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配对担保是指两家出资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连环担保是指两家以上的出资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担保决策程序和内控风险管理制度并向国资委报备,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按照本企业担保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批投资企业担保事项,对投资企业实施担保活动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企业担保事项的风险管控,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担保信息,建立担保事项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六)定期向国资委和企业监事会报告本企业及投资企业担保和风险管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担保基本情况(被担保人信息、担保种类及对应的担保余额和期限、反担保措施等)、履行了担保义务的额度及应对措施情况、涉担保重大诉讼情况、担保计划等,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正式行文;

  (一)法律、行规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和列入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投资负面清单(类)的项目;

  第十二条出资企业应对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社会信誉状况进行审查,评估担保项目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一)没有相互担保或反担保措施情况下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在投资企业中超出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很分散的控股公司和开展股权融资的公司经国资委批准的除外);

  (三)为非国有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和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出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70%后的担保(经国资委批准的除外);

  第十五条在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前提下,出资企业下列担保事项须报国资委核准,或由其转报柳州市人民审批: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率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商业一类和公益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为70%,商业二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为80%,商业三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为90%);

  (五)境外担保(包括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在内的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行为);

  梦见自己杀人不见血

  第十七条除出资企业之间的互保外,出资企业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超出持股比例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未落实的,原则上不得给予担保。

  (一)反担保。应当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被担保人及第三方均为非国有企业法人的,应当要求其实际控制人和自然人股东与第三方共同提供反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被担保人(抵押物提供人)提供的抵押物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相关,抵押物必须权属清晰、完整,且被担保人(抵押物提供人)有处分权;依法被查封、、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且无可抵押余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一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质押反担保。质押物权属清晰,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或者已设定质押但仍有质押余值的动产、有价证券、被担保人的应收款项、股权等均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反担保质押物一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反担保抵押物和质押物应该由其权属单位履行同意抵(质)押的决策程序。采取、抵押和质押形式的反担保都要出具、有效的书面决议或决定文件。

  第二十条出资企业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提供非方式担保的出资企业不得接受纯方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须提供反担保的,出资企业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与反担保人签订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并依理抵(质)押物的登记等相关反担保手续。反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出资企业在做出担保决定前应对被担保人资信、偿债能力和经营状况及担保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形成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担保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出资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编制,并经由企业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担保业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相关协议、法律意见书须经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业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法律意见书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第二十五条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通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及派驻出资企业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

  第二十七条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补充的材料,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通知书或风险提示。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国资委应及时告知出资企业。

  第三十二条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担保决策程序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根据《柳州市人民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9〕4号)的相关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与出资企业相互,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国资委或出资企业可以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并取消其中介机构库资格,其从事与出资企业和投资企业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专业担保公司经营的担保业务按《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的有关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柳国资〔2014〕78号)中的《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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