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及其运行过程。 一、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功能 (一)教育政策的特点: 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 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 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 4.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二)教育政策的功能: 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 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包括3个基本特点:性,动态性,适度性。 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具有2个特点:强制性,惩罚性。 (三)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 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 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 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四)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 3.各级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 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 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研究。 二、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一)我国的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 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 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二)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分布。 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 (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1.必须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①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②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③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四)教育法规的效力: 1.时间效力。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①从公布之日生效;②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③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 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①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②新法宣布废除旧法;③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④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2.地域效力; 3.人的效力。主要采用4种原则:①属人主义原则;②属地主义原则;③主义原则;④折衷主义原则。 (五)教育执法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的行为; 2.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的行为。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1.一切、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 2.所有,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教育守法的条件: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的教育法律意识。 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以言代法、等级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育,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要提高各级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处处依事,反对任何超越和法律,的做法; 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权威的、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