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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率那么低 为何让蔡英文陈下台还那么难?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11-12 1:16:24 人气: 标签:蔡英文支持率

  南部“8·23”一从屏东、高雄淹到了台南、嘉义等地。在这当口,地区副领导人陈建仁带着一家去金门度假,对此,中国立法机构党团长曾铭称其已经不适合在副领导人位子上了。言下之意,就是要陈建仁辞职。

  当然,这只是人借来过过嘴瘾罢了。在当下政坛,想让地区正副领导人下台,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从算起,地区经历了4任领导人,这些正副领导人从没有一人提前下课。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岛内实际上的“二把手”——行政机构负责人像走马灯般地更换,干得长的不过2年有余,最短的不过只有百日。

  地区领导人下台,从广义上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主动请辞,另一种是被动下台。前者靠的是人物的与操守,这在似乎比较缺乏,后者则是制度的硬约束,也就是启动或者罢免程序。

  案的第一阶段是先由立法机构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提议,然后在无记名投票中,需要全体民代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即可以向“”大提出案。第二阶段,大们组成“法庭”裁决。如果通过,被的对象就将下台。目前,立法机构共有代表113席,二分之一以上至少为57席,三分之二至少为76席。

  岛内罢免的流程也大致相同,但前期门槛相对较低。罢免案第一阶段是需要全体民代的四分之一(29席)提出罢免案,然后在无记名投票中,需要全体民代三分之二(76席)以上赞成,则罢免案成立。之后,罢免案交由地区选举部门举行全民,只有参与投票人数过半且支持票数过半,那么罢免案才能通过,地区领导人就必须下台。

  虽然说结果看似一致,但罢免与还是有一点区别。比如,由于正副领导人属于参选,因此一旦罢免案通过,他们二人需同时下台,由行政机构负责人代行职权,并进行正副领导人的补选。但案则是谁谁下台,没有关系。如果正领导人下台,则由副领导人继任。

  首先是要在立法机构得到三分之二的支持。enoou由于领导人选举与代表选举是同时进行,当选领导人所在的政党,往往就是立法机构第一大党。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就是少数派的在野党,怎么可能得到三分之二的支持票,让罢免案或者案在立法机构通过呢?

  退一步讲,陈执政8年时间,在野的是立法机构第一大党。2006年陈贪腐弊案爆发,其本人成为众矢之的。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联合其他在野党三度提出罢免陈案,但始终没能过三分之二的高门槛,让陈在一片反对声中干满第二个任期。同样道理,在任期最后沦为9趴领导人(民调支持率仅有9%),也没有发动罢免或行动。

  从目前实践来看,罢免案或者案从来没有突破第一阶段立法机构这道槛,更不要提之后的交由或者由大裁决。

  因此,当对地区领导人不满时,往往选择直接上街表达。还是2006年陈弊案东窗事发,前施明德发起百万上街运动,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陈主动下台,但最终也无济于事。

  所以说,当地区领导人在任上涉嫌犯罪时,只有等其任期结束,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权时,方能追求其法律责任。还是那位陈,他被起诉并最终送进,是在上台之后的事情。当然,卸任后的领导人礼遇待遇,陈也被一并。

  那么问题来了,为何岛内或罢免程序宛如形同虚设呢?从正面来理解,这可能有利于保持岛内政局稳定。不过,如果回顾历史我们就会发现,这与前地区领导人主导的六次修“宪”息息相关。他设计出一套“有权无责”的领导人体系。

  1988年蒋经国病逝后,匆忙,面临着如何保持领导力的问题。一方面,岛内外形势变化之下,以为代表的党外力量崛起,,另一方面,不是蒋介石、蒋经国这样的人物,内不服者甚众,反李声不绝。

  为了能坐稳宝座,在任内联合与先后六次修改岛内宪制性条例。修“宪”后,地区领导人撤换、任命行政机构负责人不必经由立法机构同意,行政机构负责人的“副署权”亦被取消,也就是说领导人发布政令不必再由行政机构负责人联署。

  如此一来形成了地区领导人的“超然地位”, 既不必对立法机构负责,也不需要去立法机构述职接受监督。可以说,两蒋时期,地区领导力集中,更多是在于强人因素,那么经由一系列操作,“强势领导人、弱势‘阁揆’”的安排则完全被制,直至陈、、蔡英文三朝。

  同样的,为了保持领导人任期稳定,有意通过修改立法机构“职权行使法”,设置了三分之二多数的启动高门槛。政坛蓝绿分化,哪一派都不可能拿到三分之二的议席,也就说,单凭一派之力难以拉领导人下马,至于朝野合作,这在可比登天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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